(2015)杭余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施惠庆与章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惠庆,章燕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施惠庆。被告:章燕星。原告施惠庆为与被告章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惠庆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施惠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燕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利息按月利率2.1%计算。数月后,被告分批归还了借款本金5500元。借款到期后,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燕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施惠庆借款9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6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章燕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徐济东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