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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江梅与张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江梅,张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郭江梅,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旭涛,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郭江梅与张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江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郭江梅与张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旭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江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韩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车小江审判员 王锁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