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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更民与王辉王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更民,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马更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马更民与王辉王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韩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640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马更民申请执行王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如果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王锁祥审判员 车小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