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于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于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35号原告金某,女。被告于某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于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