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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于某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于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未初字第00235号原告金某,女。被告于某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于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