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小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40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1942年7月1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卫青,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