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与朱宇春、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朱宇春,晏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84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125号。经营者赵绍玲。被告朱宇春。被告晏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诉被告朱宇春、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南南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