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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与朱宇春、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朱宇春,晏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384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国泰广场125号。经营者赵绍玲。被告朱宇春。被告晏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诉被告朱宇春、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西楚钟吾烟酒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南南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