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森林与刘家爱、罗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森林,刘家爱,罗继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周森林,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爱,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罗继红,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宏,垫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森林诉被告刘家爱、罗继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森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