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健雄诉被告朱亚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雄,朱亚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马健雄,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朱亚辉,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健雄诉被告朱亚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健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朱亚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健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亚辉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雄撤回对被告朱亚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健雄承担。审 判 长 李德其代理审判员 蒋 波人民陪审员 游家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