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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健雄诉被告朱亚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雄,朱亚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马健雄,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朱亚辉,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健雄诉被告朱亚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健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朱亚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健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亚辉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雄撤回对被告朱亚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健雄承担。审 判 长  李德其代理审判员  蒋 波人民陪审员  游家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