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姜明高与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李伟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高,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李伟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39号原告姜明高,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胜,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岭前村。法定代表人赵东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忠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忠玲,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伟胜。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山东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高与被告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李伟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系委托代理人个人行为,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明高对被告青岛韩亚重工有限公司、李伟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云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