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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恢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旭光与周兆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恢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旭光,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周兆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光与被执行人周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57000元,在执行过程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3月5日以和解方式终结执行。2015年7月14日将案款57400元交到法院,2015年7月23日将57400元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职权对(2015)胶执字第519号执行一案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恢字第126号,于2015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受理,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