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黄玲兵与黄玲兵、黄海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黄玲兵,黄海斌,项灵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仙华。委托代理人:高行、施艳菲。被告:黄玲兵。被告:黄海斌。被告:项灵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玲兵、黄海斌、项灵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施琳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