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5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刘红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884号原告王金才。被告刘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才与被告刘红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