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5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刘红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884号原告王金才。被告刘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才与被告刘红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