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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代恒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青岛利渤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时代恒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利渤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时代恒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利渤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时代恒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利渤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时代恒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2015)崂执字第39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