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冯学刚与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刚,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冯学刚,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3003号宝威科技园C座302室。申请执行人冯学刚与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3)第3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11月24日的工资14258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出差补助2122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元;4、对申请人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学刚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名下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凯里的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学刚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关于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3)第3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兵审 判 员 崔 红助理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