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静与丁文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静,丁文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林静。被执行人:丁文淇。申请执行人林静与被执行人丁文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文淇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不能对已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已委托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双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