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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慧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慧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412号罪犯刘慧珍,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7)甘刑一终字第00010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慧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的刑事判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将罪犯刘慧珍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刘慧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慧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慧珍减刑一年两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