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顾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13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女,汉族,,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案发前系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科临聘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申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相关资料,并在申请人资料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文书(未加盖印章),申请人取得该文书后,携该文书及相关材料到三楼315办公室,经相关工作人员复合无误后加盖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计划生育证明专用章,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2014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顾某在明知一些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无法通过复核的情况下,私自唆使社会违法刻章人员刻制“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科计划生育证明专用章”,并加盖在自己打印的计划生育证明文书上,为不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出具六份“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经鉴定:涉案的六份计划生育证明上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专用章/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计划生育科”印某与送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样本的印某不是同一印模盖印形成。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