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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建光、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姚伟海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光,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姚伟海,陶云林,平湖市开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戴健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张建光。委托代理人:邱林峰。被告: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海。被告:姚伟海。被告:陶云林。被告:平湖市开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云林。被告:戴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姚伟海、陶云林、平湖市开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戴健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光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百顺物流有限公司、姚伟海、陶云林、平湖市开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戴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6545元,由原告张建光负担。审判员  侯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德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