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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忠平与潘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李忠平。委托代理人韦涛,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平与被告潘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前,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