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梓洋与阜康市根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梓洋,阜康市根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反诉被告):高梓洋,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洪森,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阜康市根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甘河子镇北侧甘河子镇东干渠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根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红,新疆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反诉被告)高梓洋与被告(反诉原告)阜康市根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根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告(反诉被告)高梓洋在本院通知其补交案件受理费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部分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原告高梓洋承担4485元。审 判 长 朱小平审 判 员 王云凌人民陪审员 舒培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