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丽珠与赵丽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珠,赵丽琪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586号原告赵丽珠,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被告赵丽琪,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珠诉被告赵丽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丽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