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进、孙娟与王家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进,孙娟,王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789号申请执行人姚进,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6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王家利,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姚进、孙娟与被告王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进、孙娟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家利支付人民币1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家利因故被判刑,现正在服刑。本院向多家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家利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