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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守正与任宇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正,任宇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陈守正。被执行人任宇翔。申请执行人陈守正与被执行人任宇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9000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1025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0142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先后给付申请人37400元,下余案件款61600元未给付。2015年6月4日,经本院主持,就本案下余案件款61600元及已到期的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6月3日的租赁费15万元,两项共计211600元,申请执行人陈守正和被执行人任宇翔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一、双方自愿解除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将租赁物(秦陇市场四楼)交付给陈守正;二、任宇翔自愿用其对租赁物的装修及租赁物内的电脑、床、被褥、空调等(详见任宇翔自行提供的物品清单)抵偿211600元;三、从2015年6月4日起,被执行人任宇翔将租赁物交付给陈守正;四、任宇翔所交的宽带费、烟雾报警器、预交电费及拖欠水费,双方不再互为给付,全部抵消,员工尚未发放及将要发放的工资由陈守正负担承担;五、该协议履行完毕后,任宇翔和陈守正之间的纠纷全部化解,本院将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将任宇翔屏蔽。协议达成后,任宇翔于当日将抵债物品(详见任宇翔自行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交付,陈守正于当日领取全部抵债物品。在办理变更手续中,本院查明,凤县快捷酒店为第三人所有,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再办理酒店转让手续。本案和解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旭审 判 员  张小斌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