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执字第1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广西科联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科联机械有限公司,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00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科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贾大林,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2015)江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唐平应于2015年7月3日前向科联机械有限公司返还龙工LG6365H挖掘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唐平使用的龙工LG6365H挖掘机一台(整机编号:9136365HMAB-10138669H,发动机号:73057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昀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