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成建东与陈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东,陈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成建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耀宏,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科,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建东诉被告陈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建东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建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1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建东负担。审判员 唐作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舜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