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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成建东与陈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建东,陈伟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成建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耀宏,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科,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建东诉被告陈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建东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建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建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1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5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建东负担。审判员  唐作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纪舜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