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莘民一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莘县土产杂品总公司与张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土产杂品总公司,张子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莘民一初字第2640号原告莘县土产杂品总公司。住所地:莘县大安街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晋更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进峰,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克祥,莘县财政局职工。被告张子杰,莘县供销社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杜兆生、马合亭,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土产杂品总公司与被告张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土产杂品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