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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占某与贾某亮、王某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伟,贾明亮,王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68号原告王占伟,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贾明亮,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王俊梅,女,汉族,市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占伟与被告贾明亮、王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明亮、王俊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实: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经案外人王晓伟介绍认识。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职员,月收入3000元。三、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父母给付的现金。四、二被告借款的用途:不清楚。五、二被告借款的数额:6万元。六、二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二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共同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七、被告借款后偿还本息数额:未偿还。八、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无担保。九:是否约定保证方式:未约定。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负共同偿还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明亮、王俊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占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鸿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