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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449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康周永,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晖,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告王瑾,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晖、被告王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SR国际新城小区房屋所有人,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未缴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费4418.79元,律师费441元,交通费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家邻居在楼道里堆放垃圾,将通道堵住,向物业反映,物业不闻不问,且楼门口的门禁是坏的,物业也不维修,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SR新城业主公约一份、入住通知单、物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确定合同的相对方,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范围,物业费缴纳标准及被告拖欠物业费的数额和时间(原件均已返还)被告质证意见,没有异议。被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照片一张,证明我家邻居在连廊中堆放垃圾,物业不管不问。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物业已经通知被告邻居,但被告邻居坚持在连廊中对方垃圾,物业也没有强制手段。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瑾系SR国际新城216号楼房屋所有人,房屋面积为107.61平方米,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并约定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被告自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缴纳物业费,不利于小区的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交通费属于间接损失,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邻里之间的矛盾原告可帮助协商解决,但非不缴纳物业费的法定事由,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304.4元(计算至2014年12月31);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丽丹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