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续文全与张奎霞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续文全。被执行人张奎霞。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奎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奎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隽水支行1818018401000764625账户上的存款120000元,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