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谢少峰、白洋与白洋、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少峰,白洋,陈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谢少峰。被告白洋。被告陈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少峰诉被告白洋、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谢少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洋、陈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谢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瞿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