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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守恒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866号罪犯孙守恒,男,1992年8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尤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守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守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孙守恒2015年3月16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守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孙守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孙守恒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守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