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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才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才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才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拟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廖应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曹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