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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郭志荣与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荣,张红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荣,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沙日塔拉西街零公里1栋17号。被执行人张红韦,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防疫站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志荣与被执行人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前执字第321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