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连生与童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470号原告黄连生,男。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善民,男。原告黄连生与被告童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菡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连生的委托代理人刘俊、谢阿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善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连生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0月5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北路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整。双方为此签署《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4日;发生争议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过错方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评估、拍卖、调查、差旅费等费用……”。然而,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经原告催要仍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被告童善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5日,以原告为出借人(乙方)与以被告为借款人(甲方)的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到30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1月4日前归还;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等等。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上述借款系协议签订当日现金交付给被告。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款协议加以证实,并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庭审理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童善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向原告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3日起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童善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善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黄连生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若被告童善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童善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菡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钟灵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