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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贤友与王华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友,王华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1942号原告:王贤友,男,汉族。被告:王华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友诉被告王华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王贤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