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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乙四夫诉马舍而布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乙四夫,马舍而布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马乙四夫,男,回族,生于1967年12月5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住群科镇乙沙村,村民。身份证号:632127196712051917。委托代理人马金明,男,回族,生于1982年10月5日,青海省化隆县人,住群科镇乙沙村,村民。身份证号:632127198210051916。系原告之弟弟。被告马舍而布(马舍冶卜),男,回族,生于1975年11月12日,青海省化隆县人,住群科镇乙沙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马乙奴四,男,回族,生于1954年7月18日,青海省化隆县人,住群科镇乙沙村,村民。身份证号:632127195407181913。系被告之叔叔。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乙四夫与被告马舍而布(马舍冶卜)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全权委托代理人马金明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乙四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乙四夫负担。审判长  XX斌审判员  韩维强审判员  王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韩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