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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袁俊英与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袁俊英,女,住虞城县。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俊英与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柘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5日前按照(2015)柘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执行证书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向申请执行人袁俊英借款时,已将位于柘城县西环路东侧博地商住小区第6幢住宅楼1单元1-5层东户共5套,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该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柘城县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柘城县西环路东侧博地商住小区第6幢住宅楼1单元1-5层东户共5套。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有毁损,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律责任。三、查封期间,不准出租、抵押、转让、过户等。四、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志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