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仁路、林华准与林华准、吴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路,林华准,吴杨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王仁路。委托代理人:洪榕净。被告:林华准。被告:吴杨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路诉被告林华准、吴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路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仁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