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符某贵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22时左右,被告人符某某因近几年自家和被害人王某奋一家因土地纠纷闹矛盾一事,便想报复王某奋。当晚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符某某到其胞兄符淑某的房间里找了一件黑色长袖T恤、一件黑色休闲裤穿上,并找出一双黑色皮手套戴上,然后回到自己房间内穿上一双黑色休闲皮鞋。穿好衣物后,被告人符某某从厨房抽屉里拿了一把小刀,顺着自家屋旁小路走到王某奋家门口处,发现王某奋家铁门已关上,便翻墙进入院中。当时王某奋的儿子王某奋奋正在客厅里看电视,被告人符某某进入客厅用左手臂勒住王某奋奋的脖子,右手拿刀朝王某奋奋的身上乱砍乱刺,王某奋奋一边挣扎一边喊救命。之后,被告人符某某发现王某奋夫妇已来到客厅门口处,便上前用刀刺王某奋,王某奋被刺多刀后倒在地上。被告人符某某又持刀刺王某奋的妻子符某强,符某强被捅刺多刀后也倒在地上。此时,王某奋起身朝门外逃走,被告人符某某在门外的台阶处追上王某奋,再次持刀将王某奋刺倒在地。王某奋奋见状起身朝后门逃走,被告人符某某追上去再次朝王某奋奋乱捅乱刺,将王某奋奋刺倒在后门外面,然后翻越围墙逃离现场。被告人符某某顺着环村的水泥路走回家中,期间将手中的小刀扔在路边的竹林草丛里。回到家后,被告人符某某便将上衣、裤子、皮鞋、手套扔到屋顶上,并冲洗身上的血迹。约半小时后,派出所的民警到被告人符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经琼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奋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属八级伤残;符某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属九级伤残;王某奋奋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属九级、十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小刀)相片,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人王某奋、王某某、符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符某、符某深、刘某桃、符某某、许某梓、符某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符某某、符某深、刘某桃),被害人王某奋、符某强、王某奋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王某奋奋),DNA个体识别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评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辨认现场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伤残等级分别为八级、九级;一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头、胸、腹等身体要害部位,具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开芬审 判 员  王春豹人民陪审员  庞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覃茂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