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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与王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王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108号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故城东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38740-2。法定代表人耿宏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旭宏,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王宝,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王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天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