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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窦如宝与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孔令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如宝,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孔令煜,张宏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74号原告:窦如宝。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定远路194号。法定代表人:唐书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道好,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成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煜,个体。被告:张宏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如宝诉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孔令煜、张宏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窦如宝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如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如宝撤回起诉。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共计1763元,由原告窦如宝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丹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