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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强与曾庆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平,王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790号原告曾庆平。委托代理人黎明。被告王强。原告曾庆平与被告王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庆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曾庆平负担。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名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