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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娜与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张娜,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太阳路南八号三单元9室居民。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圣人涧镇东延村。法定代表人:李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与被告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娜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