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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江信用社与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江信用社,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龙江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0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江信用社。负责人:梁春安,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炳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宪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龙江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炳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龙江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0)雁民初字第026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义兴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龙江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龙江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但因三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江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已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拍卖房产已抵偿其债务。本案案款本金6991560.08元人民币,本次抵偿拍卖房产价值2149800元人民币,未受偿4841760.08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恢复字第00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