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7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永得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揭英汉、陈燕、陈日贤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778-2号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炳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珊,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忠,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得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燕。被告:揭英汉,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陈燕,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日贤,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永得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揭英汉、陈燕、陈日贤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85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鲍国雷人民陪审员 赖凤兰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