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生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62号原告:陈XX,男,汉族。被告:黄XX,女,汉族。原告陈XX诉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辩诉意见原告陈XX诉称,一、婚姻家庭状况:本人2002年前妻病故后,经人介绍与本案的被告认识,在当时本人前妻所生的二个小孩都在上学,无人照料,前妻父母又要照料,所做的一些小事业又不能放弃,各种负担极重和极为艰苦的情况下,无心再度谈情说爱,在没有作基本的了解及被告本人能说会道,原告就这样草率地和被告登记结婚(证据一)。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大女陈XY,14岁,小女陈XZ,9岁(证据二)。在我结婚后的没多久时间,我发现被告,是个不贤不好打��道,没教养,没素质的人,约3个月我提出给被告2万要分手,种种原因未成。而她对我本人所作事业的努力,拼搏辛苦,都视而不见,不理不睬。十三多年来,原、被告总共相住的日子不到二年,我们原住在小区七排五栋三楼,表面看来是一家人住在一起,也各煮各食,看似是一家,其实是二家。1702新房子,一分一厘都是我的血汗钱,我等于是个“包工头”,装修好了我也完工出门了,2012年端午节她住进去了,我现在还住在一间狭小的出租房里,家庭经济被告搞得一蹋糊涂。直到2012年端午节她住新房后,就彻底分居至今。二、关于龙川老隆四角楼46号之一,是本人与前妻在八十年代中以32元钱与老隆大队东三生产队买地四十多平方兴建了三层的,现早已成为危房,房产证是我名下(证据三)。我前妻生前对我说过,此房今后不得出卖,要留给女儿陈XY、陈XZ,留下��十万要小心用之,我答应了。故我决定此旧房归陈XY、陈XZ所有。2、关于2003年冬在惠环斜下三坳岭文明小区以陈志东名下买下了7排5栋的旧楼房,该房屋无房产证,共8层,4楼是沙民强权属,五、六楼是徐声标权属,一、二、三、七、八是陈XY权属,(其中6楼是徐声标现没付清钱给他,付清钱后才属陈XY(证据四)),购房款几十万都是我和我前妻留下的血汗钱,现我本人决定,此旧房归陈XY、陈XZ所有,6楼由陈XY处理。此栋房原以375000元买下,每层平均价36875元。3、关于小区10排6栋,是2005年8月份与朋友黄坤才、徐声标、黄伟珍等人共同买下的,此房共6层,我买下1、2、3层,其中一楼、三楼是被告的名下,二楼是我的名下,此房有房产证,购房、过户等共约每层7万元,购此房的经济来源是:被告拿出6万私人钱,[注:约一年,被告及她妈的要求,我借陈建龙10万元���证据五),其中6万元还给被告,另4万元还装修及利息用了],此款至今未还,购此房及装修过户的钱都是借的,其中大部份是我妹夫李卫添的钱,2008年我和我前妻90年代在老隆鬼叫岭做有一层的楼房,连地皮一起出卖20多万元,还清了大部份借款,现我决定在两个小孩都有被告抚养的情况下,一楼归陈文丽所有,三楼归陈华丽所有,二楼是我的名下,决定归陈XY、陈XZ所有,此楼购房价每层7万元。4、债务状况:到目前为止,(1)2005年共同购买10排6栋1、2、3层,借陈建龙10万元(证据五),借黄如辉3万元(证据六)此款己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拿陈铁眼5万(证据七),(陈志聪借陈铁眼36800元是本人几年的大学费用,由陈XY本人负责购1702房陈XY给被告1.5万不负责)。以上债务为共同所有,是共同债务,各承担一半。(2)子女情况:本人与被告所生的大女陈XY、小女陈XZ,现就读六年级和一年级,目前为方便生活,由被告抚养到十八岁,生活来源:在10排6栋其姐妹名下的房收取房租,也可在英郡年华1702单元拍卖、出租等方式解决生活费用,1702房归被告所有,如被告改嫁,此房归我所有,我付回20万给被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准与被告离婚;2、判令房屋分配后权属确认:(1)龙川老隆四角楼46号之一旧房,当时由东三生产队购买32元,判决给前妻儿女陈XY、陈XZ所有;(2)三坳岭文明小区7排5栋共五层(一、二、三、七、八)是陈XY名下购买的,当时购买价每层36875元,判决陈XY、陈XZ所有,合计184375元;(3)文明小区10排7栋一层是被告名下,判决陈文丽所有,价值65000元,二层是原告名下,判决陈XY、陈XZ所有,当时购房价65000元;3、判令共同债务18万元各负担一半,女儿陈XY、陈XZ可由被告抚养。被告黄XX辩称,我方不同意离婚。四角楼是原告与前妻的房产。小区七排五栋房子是以被告的名义购买的,但出资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出的,陈志东当时正在读高中,不可能有巨资购买房子。十排七栋一共三层,二层是原告的,一、三层是被告的,当时被告从娘家拿了六万元用于购买房子。原告所称的债务是虚假的,被告不知情,也不知道是如何使用的。原告与前妻生育的两个小孩都是我帮忙抚养的,原告应当赔偿我的相应损失。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9月23日在龙川县鹤市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取名陈XY(曾用名:陈XY,2002年12月1日出生)、陈X(曾用名:陈XZ,2007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称,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也没有培养起感��,且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加之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双方婚后感情较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对其所主张的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举证予以证实。原告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于2015年6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经调解未果。裁决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缔结婚姻后,已维持了较长时间的婚姻关系,并生育了两个子女,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之间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原告称,双方婚后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加之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对此举证予以证实。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也表明被告仍有改善双方夫妻关系,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综上,本院认为,在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原告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双方能以家庭为重心,珍惜这段婚姻,在感情上互相体谅和包容,互相理解和尊重;双方应尽力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母亲的呵护和父亲的教导,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不应因家庭琐事意见不和就拆散家庭,让子女失去一方的关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人民陪审员  何子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