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孙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越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