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沭阳县湖东镇杨湾村民委员会与孙绪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湖东镇杨湾村民委员会,孙绪功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沭阳县湖东镇杨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湖东镇杨湾村。负责人孙沛奎,该村村长。被告孙绪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