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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成素平与潘贤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素平,潘贤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成素平。被告潘贤启。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素平与被告潘贤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素平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成素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成素平已预缴),由原告成素平负担。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