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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无限媚力8”的网名在网上销售假冒的“卡西欧”、“天梭”、“西铁城”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其丈夫母亲向会清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站注册账号为:liulan65584038@qq.com,网名为:无限媚力8的网店,并从郑光明等处购进假冒的“卡西欧”、“天梭”、“西铁城”等名牌手表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古某某、陈某某、曾某、劳某某、魏某某、和某、黄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清单,鉴定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向会清支付宝购买、销售交易记录,(210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盛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人民陪审员 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